| 附件2: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防空法>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能及时改正,并且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修建或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侵占时间不足5天,自接到行政告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并腾退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且未造成财产损失的 | |
| 3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人民防空法>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积极整改,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造成损害且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 | |
| 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经说服教育后及时补建的 | |
| 5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及时整改,未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放造成影响的 | |
| 6 | 拒绝、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及时改正,配合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
| 7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损失的 | |
| 8 | 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人民防空法>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积极改正,未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 | |
| 9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违规经营 |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4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 销售的;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 责任的;(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积极如期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 10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设立、管理新生产地点或管理不到位 | 【部委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4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积极如期改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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