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法>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查实后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 |
| 2 |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限期内积极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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