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MB1P95438D/2025-000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盟国动办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4-27 15:28:12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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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填报时间:2025年4月27日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四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3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五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4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5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6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7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8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9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0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九条第二款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2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3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4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5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6

对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7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8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19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20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2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22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2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盟本级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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