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防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盟人防工程合法合规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信用监管活动,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结合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人防工程在建项目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举措,达到提升监管效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范围内全部人防工程在建项目。
第四条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为兴安盟各级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全面应用,督促人防工程在建项目依法合规开展建设活动。
第五条 人防工程在建项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人防工程在建项目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
(二)在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全部合格判定为A级(信用优秀);
(三)在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次数小于3次(含3次)判定为B级(信用良好);
(四)在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次数大于3次判定为C级(信用一般)。
第六条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人防工程在建项目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竣工验收时人防工程验收档案容缺考量的重要条件。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人防工程在建项目,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申请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
(二)相应减少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次数;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给与竣工验收档案适当的容缺率。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人防工程在建项目,坚持自律和监督相结合,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人防工程在建项目,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增加质量监督检查
次数;
(二)重点检查监管竣工验收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用监管职责,建立信用分类监管过错追究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职、以权谋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政纪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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