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MB1P95438D/2025-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4-27 16:22:28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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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统本行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填报时间:2025年4月27

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

法规

政府规章

1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有关单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国人防〔2015〕10号)

2.《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国动办字〔2025〕5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国动字〔2023〕232号)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检查频次3次/年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重要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重要目标单

重要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落实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国动办字〔2025〕57号)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检查频次1次/年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有关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国动办字〔2025〕57号)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检查频次3次/年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有关单

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国动办字〔2025〕57号)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检查频次1次/年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

兴安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

2.《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国动办字〔2025〕57号)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检查频次2次/年

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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