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00000115121081/2021-651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其他 |
| 成文 日期 |
2013-04-07 |
文 号 |
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满洲里、二连浩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减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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